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5日发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

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函〔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县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费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待中央政策出台后,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二条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五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第十六条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第十七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省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十一条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可选择工作地、原籍、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原则上降低20分以上录取,具体办法参照各地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烈士子女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于每月初发放,资金承担主体根据中央地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消防救援人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省后,其未就业随队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六条 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省内知名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02:16:43重新编辑
深圳石岩镇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宏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梨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横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三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阳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龙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台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长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上排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园岭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水田石龙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华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宝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砖厂村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白芒关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塘头梨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市城管系统召开全市市容环境恢复视频工作会议
  2. 光明区建区两周年30个重点项目集中开工
  3. 光明区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
  4. 光明区建筑工务署稳步推进高中学校建设项目
  5. 深圳市光明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准予深圳市光明新区培正教育培训中心成立登记公示
  6. 光明新区开展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
  7. 光明新区城管局检查新区第一批环卫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第二批市政公厕实施情况
  8. 光明区凤凰街道开展节后首次社区大扫除持续营造宜居环境
  9. 光明区凤凰街道加强作风建设打造廉洁高效安监队伍
  10. 光明区玉塘街道压实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11.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拟申请筹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的公示〔2018〕5号
  1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6:19
  13. 圳美社区石介头村北文体广场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14. 光明区科学城(核心大装置区)新湖街道辖区项目KXCHXDZZQ3335地块清拆清场清运中标公示
  15.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办事处2021年11月公开招聘一般类岗位专干公告
  16.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召开新区2018年投资领域统计工作培训会
  17. 招201515号中标公示
  18. 报考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初级)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9. 光明新区医疗集团中心医院院区U站举行2017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暨表彰大会
  20. 视野理论严格区分性质实行分类处置
  21. 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购买饭堂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22.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华鹏达服装道具展示架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督查
  23. 光明新区凤凰办事处启动新一轮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工作
  24. 金平区工商联机关聘用人员拟确定人选公示
  25. 光明新区召开安全隐患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动员会
  26. 光明区建筑工务署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暨宪法专题学习讲座
  27. 2020光明生物医药国际论坛举行
  28. 光明区荣获第三届万步有约健走激励大赛广东省优秀组织示范区二等奖
  29. 深圳医疗条例实施新区对有证执业医师未按要求依法执业开出首张重罚单
  30.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三让群众在正风反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1. 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研讨会
  32. 2021年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2020年度第五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33. 光明区经济服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重点专项项目及部省联动项目推荐遴选的通知的通知
  34. 公交车盲区安全常识
  35. 下周大致天晴干燥气温波动大
  36. 马田办事处田园路(马田办事处前)箱变工程项目中标公示
  37. 遭遇车辆落水事故应该如何自救
  38. 光明新区全力推进一社区一品牌妇儿项目工作
  39.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查违办招聘劳务派遣人员项目中标公示
  40. 把正风肃纪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
  41. 公明玉律社区公园体育设施完善工程招标公告
  42. 关于公开征集光明区宝滨小学(暂定名)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单位的公告
  43. 关于对金平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引予以废止的决定
  44. 公告
  45. 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中学(暂定名)项目YTTLZX13001002地块现状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46.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安全社区事故与伤害信息监测系统项目中标公示
  47. 光明新区城管局李新贵副局长行走光明检查城市广场建设
  48.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贺伟华率队到光明区调研群众诉求服务工作
  49. 光明区文体教育局部署新学期教育工作正风提质狠抓教育执行力
  50.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关于财经管理办加强国税营改增服务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51.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城管办(执法队)订做执法冬装制服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52. 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龙湾片区大美特色村落试点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53. 光明区安委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期督导检查行动
  54. 光明区马田街道地铁6号线薯田埔站周边环境整治工程监理
  55. 晴天干燥
  56. 新羌社区绿田片区基本农田改造项目测绘中标人公示
  57. 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58. 深圳职称申报官网是什么
  59. 光明新区召开元旦春节假期有关工作部署会议
  60.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积极迎接2019年度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督导检查
  61. 光明新区纪检局着力六个一学习准则条例
  62. 光明区建筑工务署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63. 关于开展第三届光明新区全面深化改革金点良策征集活动的通知
  64.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公告
  65. 政协深圳市光明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10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66. 光明新区群众体育中心工程施工图审查招标公告
  67. 光明区229个V爱之家覆盖全区暖人心
  68. 光明区召开2020年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次工作会议
  69. 公共事业局领导到田寮小学调研
  70. 新区四个重点推进轨道6号线和外环高速公路
  71.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光明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21年-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72.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观平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提示
  73.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系统2018年11月面向2019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体检和资格复审公告
  74. 关注心理健康坪山区首个社会心理服务协会成立
  75. 坪山区认定首批聚龙名医
  7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6:20
  77. 危险品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78. 光明新区团工委传达学习团市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
  79. 光明区政法系统开展参观白花洞革命烈士纪念园活动
  80. 玉律村委东侧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中标人公示
  81. 新区开展娱乐场所安全检查
  82. 深圳市2013年将投入45亿元治理199处地灾隐患点
  83. 光明区政协党组(扩大)会议召开让行走光明行动汇聚更多发展正能量
  84. 光明区文体教育局组织开展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检查行动
  85. 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48个服务窗口笑迎市民
  86. 光明区马田凤凰街道2018年城中村交通治理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新围村)项目中标公告
  87. 王宏彬率队检查隔离酒店工作时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流程制度
  88. 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安全社区事故与伤害信息监测系统项目中标公示
  89. 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了爱在石家义起同行义工分享交流会活动
  90. 刘庆生率队调研光明新区绿化品质提升工作
  91. 光明新区公明综合执法队清拆整治违法建筑服务公告20150915151604
  92. 2021年五一数字时尚促消费活动补贴项目拟资助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
  93. 2020年2月17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
  94. 光明区光明街道关于光明街道应急维稳安保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9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6:20
  96.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97. 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召开公务员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会
  98.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问答(第一部分申请条件)
  99. 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100. 光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云课堂正式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