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溧)征〔2022〕17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溧水区2021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A〔2022〕9号),同意征收我区开发区集体土地0.05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开发区滨江大道人行天桥工程项目2(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秦淮社区王山组 | 0.053 | 0.053 | 0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执行溧政发〔2020〕127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溧)安补〔2021〕27号)中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四、组织实施
自公告之日起,本项目在征前阶段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相关补偿费用将按协议约定进行拨付,并安排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