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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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5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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