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XKCG00010000 | 行政许可 | 城市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行政法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许可目录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和排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排放费或者处理费。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初审责任:(1)审核材料: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办的资料。 (2)现场核查: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是否准确,核定排放量。 (3)在《沈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审批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XKCG00020000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XKCG00030000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修改)第三 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 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 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 可建设。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 109 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XKCG00040000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XKCG00050000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XKCG00060000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令第 100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XKCG00070000 | 行政许可 | 改变城市道路原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许可 |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原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由申请的单位承担设施改造和补偿费用。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增项,沈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使用中 | |
8 | ZSCG00010000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七 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ZSCG00020000 | 行政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7.城镇垃圾处理费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ZSCG00030000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8 日、 2017 年 3 月 1 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七 住房城乡建设 15.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11 | ZSCG00040000 | 行政征收 | 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及非正常剪修树木补偿费的征收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新增项,市区两级正常实行中 | |
12 | JLCG00010000 | 行政奖励 | 城市绿化评比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1.检查责任:按照《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要求,在每年5月、9月两次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审查、验收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补 | 行政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拱门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设置拱门审批属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其中一类,该事项原则上对于商家及其他申请人提出的符合设置规定的可以予以审批。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新增市级下放事项 | |
补 | 行政审批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新增市级下放事项 | ||
补 | 其他行政权力 | 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新增市级下放事项 | ||
补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关于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印发33号文 通知中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保修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沈阳市大东区城管局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新增市级下放事项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5 03:26:5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