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具体运用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裁量权公平、公正使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是指对我局办结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收集、分类,选择易发生行政执法偏差、涉及公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编纂成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为民政局行政执法科室今后一定时间进行同类行政执法裁量时的参考。
第三条 编撰发布行政执法裁量权指导案例,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例的初选、编撰、报送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指导案例的遴选、发布和指导案例的清理、调整与更新工作。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的指导案例报送局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随时报送。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对初步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技术处理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确保其真实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含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自由裁量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一个部门在实施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遴选、审核,可以征询区法制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报经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批准后,对指导案例进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大东区民政局行政指导案例”文字加年度顺序号组成。在同一年度内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第十一条 发布行政执法裁量权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指导性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相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大东区民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