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设立森林火警接警中心,24小时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88050705、12119)。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对外公布属地森林火警接警电话,并安排24小时人工值守。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防火期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应当立即通知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机构值班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具体程序为,火灾发生地社区委员会书记或主任向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向功能区领导报告(功能区组织扑救),同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88050705)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主管副总指挥报告,由主管副总指挥继续向上报告和决定是否启动区级预案。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属地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火势较大或对林区居民地、风景区、重要设施构成威胁时,属地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启动区级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八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其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区、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功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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