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9月28日—2016年9月29日我局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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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鞍山市山水庄园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庄园度假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鞍环高验字〔2016〕10号 | 2016年9月29日 |
2 | 鞍山瑞城置业有限公司瑞城·御园一期项目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 鞍环高验字〔2016〕11号 | 201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