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分单位)
三、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四、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五、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七、2018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预算表
十一、2018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表
十二、2018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三、2018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四、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8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8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八、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分单位)
十九、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二十、2018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支、弹药、服装、车辆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司法局机关
2.鞍山市监狱(只公开“三公”经费预算)
3.鞍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只公开“三公”经费预算)
4.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已经转企,2018年预算不包含公证处。
第二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
第三部分 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694.41万元,较2017年减少451.09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已归社保开支。部门支出预算1694.4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70.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1.18万元,项目支出135万元。较2017年预算支出减少451.0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385.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79.2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减少***1.72万元,项目支出减少274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司法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万元。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33.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7年减少31.7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全系统机关运行经费270.23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119.5万元。
五、其它情况
鞍山市司法局第11、12、13、20表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
2018市司法局预算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