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
8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丹东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就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检察院及赔偿义务人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加。
鉴于该起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较小,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工作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土壤鉴定报告、地表水监测报告和现场勘查分析,评估认为损害可修复,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意见书。赔偿义务人承诺全部承担危险废物处置及生态修复工作。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该案案由、损害事实、专家评估结论、赔偿的依据理由、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企业代表表态发言,表示已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首轮磋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由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监督落实。
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成功,对丹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让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在全市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