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启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最大限度治理犬患问题,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巡逻检查。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行为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市区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行为人处2000元罚款并依法强制收容犬只。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文明养犬、遛犬是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办证和狂犬病免疫接种。2015年,市政府已经明确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市区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市区内遛犬时间为18时至次日8时。遛犬时犬只要挂犬牌、束犬链或犬绳。市区内沿江景观路(2号坝门至五道河桥)及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为24小时禁止遛犬区域。
此外,对群众举报的犬吠扰民问题公安机关将认真核查,系违法违规养犬的,及时进行处理。系合法养犬的,督促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养犬人进行处罚。举报电话:3118810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