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
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
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的文件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关于杨浦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杨人社[2018]29号)中转制组织“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杨人社[2019]32号)中“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补贴”等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补贴标准计算中所使用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