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浦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府发〔20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月8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月30日
杨浦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更高品质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以及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构筑创新载体建设新格局,形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以服务经济为核心、创新经济为引领、既有活力又有实力的新型产业体系,根据《***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杨浦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是指为满足以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一)市、区级小巨人、区双创小巨人中经认定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双创功能性服务平台;
(三)对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平台。
第三条 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由区产业政策联审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具体负责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布局和管理,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工作落实情况。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同时,明确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由区投资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投发中心)代表区政府持有,并负责后续运营管理。
第二章 筹集方式
第五条 将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筹集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由区投发中心根据协议通过回购或统租方式取得,并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负责后续运营管理;
(二)符合区域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布局的、由市场主体(企业)持有或统租、经申请并审定纳入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管理的商务资源载体;
(三)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集方式。
第六条 区政府对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进行总体布局与统筹,在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布局范围内: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用地,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办公物业不少于40年、100%自持的约定及政府对办公物业进行回购或统租的相关要求。该部分房源应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交易条件的限制。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回购方式、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在统筹布局范围内暂时没有新建土地资源的,经区政府同意可由区投发中心通过市场方式购买或统租现有市场房源。该部分房源出让交易不受限制。其他企业可通过申请方式自愿参与。
第七条 区投发中心回购或统租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并实行收支分开管理。
鼓励区属国资企业以市场价购买土地自建或购买办公物业方式参与提供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可申请区财政提供贴息政策支持,享受贴息政策扶持的房源应交由区投发中心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条 政府采用回购方式的,按事先约定经政府和建设主体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的建设成本加合适利润(含税)进行回购。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原则上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第十条 联审会办公室负责提请联审会议定期审议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管理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建设布局(结果需报区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结果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引进企业服务单位(户管单位)提出的拟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使用需求等;
(四)政府对区属国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自建或购买的双创功能性载体融资成本的贴息政策;
(五)政府对由市场主体筹集的双创功能性载体的租金补贴政策;
(六)符合规划布局范围的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由区投发中心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其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入驻企业租金的审核依据。入驻企业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同类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其中,市、区级小巨人,区双创小巨人中经认定的企业,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计算;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双创功能性服务平台,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计算;对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平台,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格的30%计算。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需经联审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提出区域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建设布局,以及入驻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同时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区规土局负责综合形成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土地开发条件。
区投发中心负责全区功能性载体的信息管理。
各引进企业服务单位(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等)负责对所引进企业的初审,协助相关企业办理申报事项,提出具体的使用面积和租金价格建议,并对企业发展情况开展年度评估。
区财政局做好补贴类政策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区属国企或以政府资金为主的投资基金投资进驻保障性产业用房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入驻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方向:
(一)现代设计、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体育健康等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
(二)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供引进企业服务单位初审:
(一)企业产业领域认定结果;
(二)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企业近期拟投资领域、项目、投资强度等;
(四)能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评估材料;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根据筹集方式不同,由各责任主体按政策落实相应租金优惠政策:
(一)由政府回购或统租的资源,由区投发中心负责做好联审会议决定的租赁价格落实工作。
(二)由市场主体筹集的资源,其经联审会审定的补贴额,由引进企业服务单位按联审会议明确的事项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三)企业户管落户园区的,待企业产生的区级贡献与相关扶持平衡后再给予园区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区投发中心应将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房源信息录入区商务资源相关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出租信息。
第十六条 区投发中心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全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需求、供给、空间分布、入驻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区域经济贡献、实际承担的租金支出等情况进行汇总,据此整理形成动态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区政府,并分送各有关部门。在报送年度情况时,同时报送财政扶持及财政实得财力情况。
第十七条 加快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流转使用,企业租用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合同期限原则上3年,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3年内,租金价格或补贴额度不变;租赁满3年、不到5年,租金价格逐年向市场价靠拢;租赁满5年后,租金价格实行市场价。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年限的,需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企业对应责任主体应在距离合同到期日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企业,如企业需继续租用,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提出换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
第十九条 引进企业服务单位每年应对入驻企业开展评估,并就入驻企业是否继续享受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政策提出意见,提交联审会审议。经评估,不符合享受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政策条件的,终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的,应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原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的,一经查实,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赁本区双创保障性功能载体或享受其它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