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文件
杨教〔2005〕129号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开展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高中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7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个意见》(沪教基[2005]82号)的要求,现对开展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努力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改革实验,并通过对其他学校的示范、引领与辐射作用,促进本区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一)使普通高中通过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进一步扩大本区高中优质资源。
(二)以评促建,通过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使学校形成有效的自评机制,提高学校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使学校不断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和学校文化的形成。
(三)创设良好的制度和环境,积极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鼓励、支持社区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三、评审原则和要求
(一)评审原则
1、注重学校自主发展。增强学校的主动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凡本区内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一定成效的普通高级中学都可申请参加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注重学校主动发展的意识,通过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引导学校通过规划制定和实施,形成促进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自评机制,提升学校自主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2、注重学校过程发展。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积极引导学校通过反思现状,寻找和确定学校发展的生长点,使评审过程成为学校工作持续改进和发展的过程。
3、注重示范辐射效应。根据“先实验,后示范”的原则,注重学校教育实验项目的价值取向,学校办学成果和经验的示范辐射效应,提升本区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4、注重完善评估指标。根据本区普通高中发展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坚持“以软件建设为主,软硬结合”,关注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关注学校能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立足现有条件,办出特色。评估指标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要充分体现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要求,评估指标要充分反映发展性学校评估的价值取向。
(二)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姚家群
副组长:向玉青、樊 洁
组 员:张根洪、胡国华、余 娟、葛根贵、戴耀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4〕76)的要求,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工作由区教育局领导和管理。
(三)评审的条件、方法和操作步骤
1、评审条件。区内普通高中(已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凡具备下述条件,均可申报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1)学校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校舍、场地、设施等硬件设备,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2)学校办学有一定的积淀,实施素质教育有一定经验和成果;(3)学校近期无重大教学事故和违纪违规现象;(4)学校已制定发展规划。
2、评审方法。本着“政府指导、专家评审、社会参与”的模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区教育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评审要求、评估指标和评审结果在杨浦教育网上公示。
3、操作程序。
(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三年(2006-2008年)发展规划和自评报告;
(2)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或委托区教育评估事务所进行规划评审、中期检查与规划实施的终结性评审;
(3)评审领导小组将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公示结果(十个工作日)、区教育局命名授牌“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并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
1、今后凡申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必须通过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
2、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工作从2005年12月起启动,各校申报从收文之日起即可进行。
附:“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评估指标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建设 意见
杨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