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铁)应急罚〔2023〕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铁)应急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俊业烟花爆竹零售处
地 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段富豪二区A17号
邮政编码: 536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英萍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处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处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北段富豪二区A17号)铁皮棚的后方一日用百货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和编号为(桂)LS〔2023〕02125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该烟花爆竹销售店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北海市铁山港区俊业烟花爆竹零售处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现场检查记录》(北铁)应急现记〔2023〕烟爆-033号、《许英萍询问笔录》和《刘存芬询问笔录》证明该烟花爆竹零售处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北海市铁山港支行,户名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 2071***********1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