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地保护全县水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9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办〔2023〕4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平乐县2023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平乐县管辖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二、禁渔时间
2023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依法依规处罚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平乐县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0773-7882565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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