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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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3月30日发表
桂平市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2年版) | |||||||||
填报单位: 桂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 0775-2796533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 证明事项名称 (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事项名称一致) | 证明事项类型(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 设定依据 | 开具证明的单位 | 行使层级 | 实施部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教育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的通知》(桂教政法﹝2020﹞25号):1.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系统”或学信网、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查询系统中核验。系统中无法核验的申请人,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2.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3.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考试中心 各省(市、区)语委 | √ | 桂平市教育局 | |
2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五)死亡的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门、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学校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民政部门、村委(社区)、用人单位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确定范围,明确责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出国(境)定居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无固定收入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问题的复函》(〔76〕劳薪字95号)有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局:你局〔76〕市劳革险字第56号文收到,关于在普及高中情况下,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亲属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十六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学校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民政、卫健、司法、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1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 5-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民政、卫健、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 5-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村委(社区)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依据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条文内容:第四十条第一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 | 政府部门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拟聘用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名单)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依据名称、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条文内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法律 | 会计师事务所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5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13),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进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七十三条: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委(社区)、用人单位等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6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公共服务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部门规章 | 医院 | √ | 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7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增量房(一手房)交易申报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法律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18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增量房(一手房)交易申报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申报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法律 | 住建部门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1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 法律 | 教育部门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20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21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法律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22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公共服务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桂平市税务局 | |
23 | 出让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承诺书 | 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 行政确认 |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法律 | 桂平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 | √ |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 |
24 | 生产经营场地土地地类证明 | 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确认 |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切实做好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0】104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 | √ | √ |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
25 | 关系证明 | 申请发放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村(社区)委员会 | √ | 桂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6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27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28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29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30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等相关部门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 √ |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允许施工凭证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允许预售商品房凭证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法律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5 | 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 允许从事建筑活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法律、行政法规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桂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6 | 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37 | 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38 | 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累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关于下发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39 | 医师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相应证明材料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40 | 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教学医院、综合医院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41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
42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 | √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43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 | √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44 |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 | √ | √ | 桂平市卫生健康局 |
45 | 经济困难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 | √ | 桂平市司法局 |
46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档案遗失情况除外)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8项: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部门规章 | 婚姻登记机关 | √ | √ | 桂平市民政局 |
47 | 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信息安全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行政法规 | 信息安全产品销售厂商 | √ | 桂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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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7:18: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