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金城江区龙江河流域生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对策及建议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流域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区开展了一系列江河湖库生态安全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非法排污专项行动。根据《***、***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 〕27 号)、《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办发〔2017〕84号)等文件要求,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向河流、水库、坑塘内排放、倾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向河流、水库、坑塘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彻底解决一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坚决消除一批环境安全隐患。重点对辖区内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季节性生产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乡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非法排污专项行动及区环保局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辖区内非法排污行为主要是以养殖废水为主,个别养殖场周边存在养殖废水溢流进水沟的迹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已要求养殖场尽快采取整改措施,严禁超标废水排入外环境。
(二)开展江河湖库滩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行动。为深刻汲取洞庭湖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教训,进一步排查和整治我区江、河、湖、库、滩涂生态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河湖库滩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的通知》(桂环函〔2018〕2187号)及《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河湖库滩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河环函〔2018〕200号)文件要求,我区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了江河湖库滩涂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我区胡泊、水库、江河不存在非法违法矮围网围情况,无滩涂被非法违法侵占或者改变用途情况,另外,我区无自然保护区。
(三)开展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行动。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整改工作推进会的工作部署,我区将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39个环境问题整治任务进行分解,各牵头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时限。
二、存在问题
(一)辖区内多出现养殖场养殖粪便废水溢流的小坑塘或者直接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做粪便废水的收集池,存在一定的环境隐患,尤其在主要流域附近或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此类养殖场,环境风险更大。且该类养殖场一般存在规模小、业主环保意识薄弱、经济能力差、历史因素多的特性,整治难度极大。
(二)我区部分江、河、湖、库、滩涂周边存在一些养殖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三)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涉及范围广,需要资金多,部分问题整治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区直相关部门与各乡镇(街道)政府的联合,结合“河长制”制度,加强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辖区内龙江河流域非法排污的排查整治工作,将该项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区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政府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及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非法排污巡查检查机制,对排查出的非法排污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突出重点区域检查,加强对河流、水库区域的监督检查,查清区域内污水排放的去向,严禁非法向河流、水库、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
(二)继续开展养殖场排查工作,完成对水源保护区及主要流域周边养殖场的排查工作,对该类问题科学制定方案,并报告政府合理解决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主要流域周边的养殖污染问题。加强对其他污染源的监管,督促养殖场化粪池、沼气池的规范建设,严禁养殖废水外排。
(三)继续开展所有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结合实施水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将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拓展到其他重点排污行业,确保所有排污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排放水污染物稳定双达标。
(四)重点推进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职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对水源保护区内无证无照、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使用土地、违规建筑物、非法养殖等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取缔,对合法合规企业制定搬迁赔偿方案,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清理整治。
(五)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体系。继续充实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准备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