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帮扶困难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我市帮扶困难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鼓励企业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我市采取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给予3项政策补贴等措施,积极帮扶困难企业稳定职工就业。
企业同时具备4个条件,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可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金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同时,困难企业参保职工也将受益,保证他们不会因为单位经济困难、欠缴社保费而影响社保待遇。
困难企业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是: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企业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4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到 2015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
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4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 1项。对于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的,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费用总额的50%。 (苏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