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9日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牡丹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牡丹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扶贫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牡丹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已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并在管理期内的,不参加牡丹和谐使者评选。
第七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县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需提报以下材料:
(1)牡丹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各类证书、成果和获奖情况。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菏泽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牡丹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菏泽市民政局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 牡丹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1次。
牡丹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享受省政府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条 牡丹和谐使者名单纳入菏泽市高层次人才库。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对新评选产生的牡丹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牡丹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牡丹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牡丹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牡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牡丹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牡丹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下一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下一次牡丹和谐使者选拔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管理期内,牡丹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者享受***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
第十五条牡丹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以继续保留牡丹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牡丹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牡丹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牡丹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