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37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2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信息公开主体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预算单位要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监管长效机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实行信息发布分级负责及责任倒追等机制,做到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各环节有人负责、有人把关、有错必纠。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容
(一)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网上商城成交记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等。公告中的采购项目名称应当清楚明了、准确规范。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不得擅自省略、简化应发布内容。
(二)采购需求相关内容被露要充分、有效。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公告中充分体现,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安全、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应付,不得采取以封面代替正文等方式,省略应发布内容,不得以“详见***”“详采购文件”等名义搞虚假链接、无效接。
(三)自行发布信息内容要依法、合规。除依法依规应当发布信息外,对信息发布人自行确定发布的信息,发布时应参照行相关规定要求,进一规范发布内容。
(四)免于公开采购意向项目。按照相关政策内容执行。
三、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专项整治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组织好这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发布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的信息监管。对不重视信息发布工作,敷衍应付,严重省略应发布内容,以封面替代正文、搞虚假链接等问题予以集中整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责令重新发布信息等措施追究责任,并将专项整治情况发至邮箱hzczzfcg@163.com,总结报送市财政局。
***:2020-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自查情况表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