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制定出台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制定出台了《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临兰政办发[2018]42号),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预算、采购方式、组织程序、资金支付、纪律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购买服务范围。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向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购买公证性、代理性、技术服务性等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服务(包括招标代理等第三方付费的社会服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是明确采购方式。对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应依法选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对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以选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等自行采购方式,也可以选用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
三是规范采购程序。不管是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还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单位都应遵守公开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公开、公平的选择服务承接机构。以公告或书面邀请的形式,邀请3家以上服务机构报价,由3名以上专家或单位采购人员评审确定承接服务机构。
四是作出纪律要求。要求单位加强服务合同管理,对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相应扣减服务费用或停止支付服务费用;对恶意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委托服务机构的部门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