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新区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漳河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漳河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漳河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关于支持贫困新区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新区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新区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目标是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新区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按照《***关于支持贫困新区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等精神、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一)中央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42项;
(二)省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33项;
(三)新区本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每年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
(四)财政涉农结转结余资金整合:攻坚期内,对财政涉农结余资金和结转二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五条 上述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区统筹办负责组织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综合考评办法等。
第七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可统筹资金的数据,参与统筹方案制定,在统筹路径方法上为新区管委会提供建议,负责统筹资金信息工作。集中精力重点监管涉农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资金拨付的及时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建立资金台账。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结合统筹规划和统筹方案,做好项目储备,落实项目沟通备案制和资金报账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资金安全、管业务必须管资金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台账。
审计机关加强统筹资金对接落实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四章 统筹流程
第八条 项目规划。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重点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充分发挥规划引导统筹的作用。新区主管部门依据统筹规划,围绕精准扶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美丽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农”改革、新型经营主体等重点领域、关键关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统筹办依据统筹规划和统筹资金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金项目对接,做实统筹方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相关部门向上级申报或报备项目,应首先报新区统筹办备案后再行上报,以利于统筹项目资金的对接落地。
第五章 统筹机制
第十条 总体规划。根据发展规划,每年确定年度统筹方案,据实编制建设规划。新区统筹办按照建设规划分解建设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做好项目的申报与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资金集中。
第十一条 突出扶贫。做到应统尽统的基础上,按照优先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原则和思路,在资金安排上首先解决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贫困户帮扶等,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投入,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并实行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的;
(五)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涉及违反整合资金操作程序,以及擅自扩大或改变整合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的;
(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各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谁申请预算、谁填报目标”的原则,各责任主体要将同一类支出方向的资金打捆,作为一个扶贫项目,合理设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全程***问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各主管部门填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没有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统筹办附则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