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请示报告非小事
我该怎么办?
老张是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在其带班期间,该局城管执法人员与沿街商户发生冲突,导致商户被打伤。老张得知此事后,出于怕担责任和“爱护”干部的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该情况,致使该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置,经网络传播后,产生恶劣影响。老张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执纪执法者说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本质上要求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组织请示和报告情况,这也是党内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愿意跟组织“交底”,目无组织、遮遮掩掩,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重大事项”既包括党员干部或者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也包括党员干部个人生活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
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也作了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员干部要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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