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近日批准并发布了《2008—2010年襄樊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方案指出,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方案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归口管理,灾害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灾害点没有主管部门,但属人为诱发或有受益人的,由诱发者或受益人负责;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确定。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做好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来源:襄樊日报 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