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快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发改执法事中和事后的效率和执行力,现制定黄州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目的: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对粮食储备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检查对象:粮食收储企业及粮食经营者
(五)检查时间:2022年3月至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2-4次
(九)牵头股室:局粮食行业管理股和粮食储备管理股
二、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三)检查内容:电力监督核查检查人员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规、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检查对象:电力企业和用户
(五)检查时间:2022年3月至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2-4次
(九)牵头股室:局工业交通与环境资源股(能源建设股)
三、对危害供用电行为、盗窃电能行为预防和处理的检查。
(一)检查目的: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条例》(2007年1月1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第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第十七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窃电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电力企业及费用安全检查人员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和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
(三)检查内容:在电力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的;绕越或损坏用电计量的;伪造或者非法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的;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使用窃电装置;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的;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标准的;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的。
(四)检查对象:电力企业和用户
(五)检查时间:2022年3月至12月
(六)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随机抽查比例:100%
(八)检查频率:2-4次
(九)牵头股室:局工业交通与环境资源股(能源建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