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关注官宣10月1日正式施行
我市首部交通运输实体性地方法规颁布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10月1日正式施行
9月24日,记者从《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市颁布的首部交通运输实体性地方法规,对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合法权益,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19年4月立法前,
我市有公交企业17家,
其中国有公交企业6家,
民营公交企业11家 。
公交车辆总数1141台,
公交线路119条,
智能公交调度中心7个,
公交专用停保场17个。
我市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比较突出,规划不科学、资金投入不足、场站建设缺失、车辆数量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因素,导致的公交出行难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条例》是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的迫切需要。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政策扶持、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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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4类建设项目均应配建,具体包括: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医院;规模居住区、产业园区;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实现中心城区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交车辆保有量达到国家标准,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自行车专用道和步行道,改善自行车、步行出行条件,做好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和使用。
对市民备受关注的乘车价格,《条例》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的低于运营成本的低票价及承担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学生等减免票和完成政府指令的应急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全额补偿;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远远增加的成本,应当给予合理补贴。
据悉,《条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批规程要求,历经四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于2019年12月1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祁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