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费程序暂行办法
宝价字[2014]78号
关于印发《宝应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费程序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中心:
现将《宝应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费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2日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5份
县物价局制定和调整价费程序暂行办法
为规范定调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特制定定、调价费程序的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权限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包括相关的商品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下同)。
二、本局制定和调整价费时,由综合科负责收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呈送主要领导批办后送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办理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和调整价费所需的各种资料并进行初审。
三、制定和调整价费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进行集体审议以及作出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公示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和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积极组织好听证会;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对不实行听证的,可以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未列入成本监审和听证目录的,但社会影响与民生利益关联度大的,也可进行成本监审或听证,增加的听证项目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对定、调价初审方案进行审议。
(一)一般价格和收费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制度。经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形成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审议小组由局长牵头,分管局长、职能科室、承办科室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价格和收费,应在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提交局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价格审议委员会由局长牵头,局班子全体成员以及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制定和调整重大价格决策,应按管理权限规定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审批。
六、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定、调价建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程序时间)内下达定、调价文件。
(二)需要补充资料或进行成本认证和监审的定、调价事项,自材料补充齐全、成本认证、监审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三)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或需要其他部门会办,审批事项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机关的审核工作。
(四)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审核上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承办科室及时向相对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作出时限承诺。
七、职能科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调整价格、收费的卷宗并存档。对定调价格、收费中所取得的成本调查资料、社会意见反映、集体审议文书、价格听证、专家论证、成本监审等有关资料,认真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