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能源公司强化领导干部带班有新举措
为强化领导干部带班责任制的落实,近日,乌海能源公司出台新举措,对各矿井没有领导现场带班者,最高罚款达年收入的80%。
为强化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乌海能源公司强化了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公司明确了带班矿领导为各矿井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干部,并明确了下井次数。公司还强调工人的监督作用及对于代替领导干部签字人员的处罚办法等,确保了领导干部“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长效机制得以落实。
公司对矿井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除按照规定处罚外,按事故进行追查,同时对主要责任人分情况加大罚款力度: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无矿领导下井带班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对单位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每次罚款1万元;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要服从下井带班领导的指挥,并有下列权利: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有权拒绝下井;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带班领导迟下或提前升井时,可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工人有权拒绝带班等领导现场的违章指挥;对未按规定带班的,有权进行举报。
对于代矿领导签字而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按照无矿领导下井带班处罚单位3万元,责任人1万元,代签字人3000元。
乌海能源公司还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时间、班次、交接班时间及在井下现场处置措施等每月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员工监督,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李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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