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3aee56af00594e39859367e92a584847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高新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稳步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和统一,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5号)的有关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换发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凡持有省、市职业(人才)中介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年检(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均须换发新证。“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分红本和蓝本两种,红本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蓝本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换此证。各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职业(人才)资格证书换证初审和统计工作。
二、提供材料
换证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证、职业或人才职业资格证书,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请背面写上换证人姓名)。同时持有省、市二级职业或人才中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省级证书。身份证还需提供复印件1张。
三、相关要求
1、换证时间安排。此次换证工作个人申报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2011年2月10日截止。各地换证的从业人员统计情况,请务必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市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我处将对换证人员进行统一审核,符合换证要求的将给予申报新证。
2、认真清理,搞好登记。各地在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要借本次换证之机,切实抓好辖区内所有从业人员的年度审核工作,认真清理,搞好登记。
3、持有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员换证,须经过注册登记;持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合格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员换证,必须经2009年度年审合格。
4、持有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均为三年。至换证之日起,有效期内的可以换证。超过期限的需要重新参加提高培训后才能换证。
5、在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过程中,为有效区别和统计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本次换发的资格证书编号后面加(R)和(Z)。R表示从事人才服务,Z表示从事职业中介服务。人才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岗位互换时,可凭证换取新的服务证书,有效期连续计算。
6、各地在换发新证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取换证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 孙国杉 杨杏英
电 话:0512-65215062 6522013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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