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变更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变更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独岗村工业区人庆路,项目占地面积6800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该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审[2015]135号),项目主要增加年产浴室柜4000套;原有的蒸汽房、***缸、淋浴房生产工艺不变,仅对不饱和树脂涂料加固工序增加喷***喷涂方式(原为手工涂料);浴室柜生产工艺增加木工机械加工、喷漆等工序。项目主要设备如附表所示。本次环保验收范围针对已建设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木板开料、出榫、锣边角、灰磨、油磨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木屑粉尘,收集后经“水帘机+喷淋室”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化学氧化反应室+混烟除雾器+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料加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咐”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废气收集后引至楼顶经静电除油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二)废水情况
项目水帘机含漆渣废水、化学喷淋室废水、除尘喷淋废水以及化学喷淋室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换一次水换出来的废水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理。
(三)噪声情况
项目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产生噪声,厂方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四)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普通包装废料等收集后外售至物资回收商综合利用;水帘机漆渣、废漆桶、天那水桶、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合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华美嘉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变更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号:(科)环境检测 验 字(2016)第152号]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项目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中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B标准的要求。
(三)喷漆废气中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检测结果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的要求,颗粒物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检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标准的要求;涂料固化废气中总VOCS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标准的要求,颗粒物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检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标准的要求;开料、出榫、锣边角废气,灰磨、油磨废气,打磨废气中颗料物检测结果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标准的要求;厨房油烟废气中油烟检测结果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检测结果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检测结果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的要求。
(四)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VOCS的排放总量为0.303吨/年,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审[2015]135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7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