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2〕3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NHZJ2012005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12〕3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发展委员会、机关各办(局),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南海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和《南海区村(居)民小组工作细则(试行)》(南办发〔2011〕76号),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镇辖下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
第二章 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和村(居)“两委”成员参加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是村(居)委会的日常议事决策机构。特别重大事项均先由村(居)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报村(居)党总支部审查,经联席会议商议决定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表决。
村民小组会议和组委会成员、民主理财组成员、小组村(居)民代表、党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村民小组联席会议)是村民小组的议事决策机构。涉及重大事项均先由组委会提出初步方案,呈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审查备案,再提交村民小组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
第四条 村(居)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居)(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民(以下简称村(居)民会议成员)或各户的代表(以下简称户代表)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居)(村民小组)过半数村(居)民会议成员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且表决通过的事项要公示5天。
村(居)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联席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村民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村(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提出异议,须提交村(居)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重新表决。
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村(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或主任提议召开。村(居)“两委”成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实施,如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提出异议,须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三章 村(居)委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村(居)委会在进行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的,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由村(居)委会制定实施(购置)方案,按照项目金额大小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表决。项目金额(含一次性购置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项目金额(含一次性购置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购置方案必须在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购置手续。
第六条 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净残值50万(含50万元)以下的,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净残值50万以上的,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所作决定须在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呆坏账,由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呆坏账,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所作决定须在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工作支出,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九条 每年年初,村(居)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终,村(居)委会要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村(居)委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必须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条 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和上级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四章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在进行办公场所、祠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由组委成员提出初步方案,再按项目金额大小提交不同层次会议表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村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二条 一次性购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村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购置方案必须在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 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净残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净残值在0.5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经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呆坏账,由村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呆坏账,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工作支出,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村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村民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终,村民小组要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村民小组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联席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当时党和上级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相关内容请按照《南海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南海区村(居)民小组工作细则》执行,提及内容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九江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南海区经联社工作细则(试行)》和《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工作细则(试行)》(南办发〔2011〕76号),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镇辖下的农村经济联合社及其以村(居)集体资产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社)。
第二章 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经联社(经济社)社委会、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是经联社(经济社)的民主议事机构。凡涉及经联社(经济社)成员利益的财务、经济的重大事项,均由社委会集体讨论制定初步方案或办法,经村(居)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再按权限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经联社(经济社)社委会具体执行落实,并报镇城乡统筹局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经联社(经济社)成员大会是经联社(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表决方式。经联社(经济社)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且表决通过的事项须公示5天。
经联社(经济社)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经联社(经济社)成员代表会议由经联社(经济社)社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举行。
经联社(经济社)社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社长提议召集。社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实施,如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表决。
第三章 经联社议事规则
第五条 集体农用土地的发包、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的出租,由社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然后按照面积大小召开相应层次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进行公开交易。
(一)集体农用土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的发包,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制定发包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发包,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发包,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并经成员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包竞投和签订相关合同。
(二)出租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的,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租赁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能实施;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租赁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能实施。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的,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租赁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六条 经联社厂房、店铺等集体物业的租赁由社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然后按合同标的金额的大小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进行。
(一)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物业的出租,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报联席会议同意,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物业的出租,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制定初步方案,报联席会议通过,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的出租,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制定初步方案,报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七条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的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经联社厂房、店铺等物业的抵押、拍卖、出售、出让或转让,无论标的金额大小,必须由社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审查备案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八条 经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前(包括农用土地的出租;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的出租、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厂房、店铺等物业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或转让)前,事先必须按照民主议事权限,相应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第九条 经联社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购置资产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由社委会制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制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购置)方案等。
(一)项目标的金额(含一次性购置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方案,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标的金额(含一次性购置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社委会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条 经联社实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方案须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呆坏账,由社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呆坏账,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残值50万(含50万元)以下的,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净残值50万以上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所作决定须在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经联社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借贷资金,不得为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贷款和资产抵押。如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借款(新举债)的,借贷方案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同意后,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经联社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将村(居)委会行政运作经费和公共服务经费列入经联社的财务预算中,每年按照财务预算将经费划拨到村(居)委会;年终,经联社要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联社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必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补偿必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地及补偿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方案及征地款分配方案应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各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拨款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要求使用。
第十七条 社委会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四章 经济社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经济社在发包、租赁、抵押、拍卖、出售或转让集体资产前,须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可行性实施方案(方案应载明项目的名称,面积,发包、租赁的期限,单位面积发包、租赁、转让的价格、估价等),并依法经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集体农用土地的承包一般以经济社为单位统一发包,由社委会制定发包方案,按照发包对象和面积大小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讨论通过,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将发包方案张榜公布。
(一)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发包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发包方案,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二)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发包,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三)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发包的,由社委会提出发包方案,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发包竞投和签订相关合同。
凡符合收下条件之一的,发包方案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1. 对社外公开发包的;
2. 承包年限在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农地发包的。
凡符合收下条件之一的,招投方案须提交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1. 单宗合同连片面积20亩(含20亩)以上的;
2. 承包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用地)的出租,由社委会制定方案,按面积大小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进行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1亩(含1亩)以下,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初步方案,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二)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下,且出租年限10年以内的,租赁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三)单宗合同出租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上、或出租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租赁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经济社的厂房、店铺等物业的租赁,由社委会制定方案,必须按权限召开不同层级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进行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出租年限10年以内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出租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由社委会讨论制定租赁方案,提交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才能组织公开交易。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土地,厂房、店铺等物业的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不论标的金额大小,由社委会讨论制定初步方案,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审查备案后,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交易(包括农用土地的出租;非农建设土地或使用权属集体的国有土地的抵押、拍卖、出让或转让、出租;厂房、店铺等物业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或转让)前,事先必须按照民主议事权限,相应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严格按照《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经济社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由社委会制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制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社委会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成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购置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济社集体资产,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购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社集体资产,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购置方案经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购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济社实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由社委会制定投资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呆坏账,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或单宗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呆坏账,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净残值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经相应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济社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借贷资金,不得为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贷款和资产抵押。如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借款(新举债)的,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每年年初,经济社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如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需向经济社统筹公共服务经费的,经济社须将确定划拨的经费列入经济社财务预算中,并按财务预算将经费划到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居)委会的专账户;年终,经济社要根据全年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济社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补偿必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地及补偿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方案及征地款分配方案必须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各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拨款部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要求使用,达到规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方能使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社要严格按规定核实当年的收益总额,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先经营后消费的原则,对经济社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审查备案,经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当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之处,相关内容按照《南海区经联社工作细则(试行)》、《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工作细则(试行)》执行,提及内容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农村 集体经济 民主议事 细则 通知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