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年龄界限有调整
佛山日报讯 记者刘蓉报道: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现行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界限认定条件由原“城镇男性45周岁或以上、女性35周岁或以上”、“农村40周岁或以上”统一调整为“城乡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使我市就业专项资金更好发挥促进和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扶最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作此调整。据悉,201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并经审批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的“城镇男性45周岁或以上、女性35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农村40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继续享受现行扶持政策至期满。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审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年龄界限按新政执行。
调整后,从2014年1月1日起,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乡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城乡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四)城乡失业的残疾人;(五)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八)戒毒康复人员;(九)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