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佛山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3〕69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我市全面销售符合粤Ⅳ标准的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面销售粤Ⅳ标准车用汽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3年4月1日零时前全部完成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
四、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