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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府办〔2017〕18号文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2日发表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17年3月2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印发

***:修改后的《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

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管,维护市场中介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驻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以下简称“南澳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监理、土地评估等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  南澳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代理机构库,为项目业主选定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内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委托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

第五条  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超市”代理机构库采用备案登记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监理、土地及房产评估等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均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根据信用评价情况进行重新调整,接受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备案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经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清出“中介超市”。

第二章  中介代理选取

第七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项目具备条件后,中介代理机构的抽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填写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列明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所需中介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不得设定与项目所需无关的其它限定条件。所设定资质条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南澳交易中心根据申请表的内容,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相关行业中介代理机构库中抽取3家中介代理机构,并通过“竞争报价、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中介代理机构;实际进场报名中介代理机构不足3家的按实际到场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抽取。

(三)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应资质;

(四)已中标正在受理代理业务的单位(即代理业务未完成的)不参与新一轮次代理单位抽取。

第八条  委托人所委托业务在中介超市中没有符合条件的中介代理机构或者没有中介代理机构报名参加的,经报县政府同意,委托人可以另行选取中介代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需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中介超市”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以直接选取、随机选取、竞争报价等方式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若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委托人有权拒付代理服务费用,并申请重新选择中介代理机构。并将该未履行完代理行为的中介代理机构清退出“中介超市”,二年内不再接受登记进入中介超市。

第三章  运作规范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确定后即开始参与交易活动,且必须提供交易涉及的全部服务。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至少2名专门工作人员在南澳交易中心受理投标(竞买)报名、资格审查、标书发售等相关活动。交易活动结束仍有后续工作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专人到南澳交易中心完成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代理业务的组织工作,确保所代理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告知南澳交易中心,并提供合同文档副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告知南澳交易中心,并提供一份中标通知书用于存档。

第十四条  交易结束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相关交易材料整理成册,提交南澳交易中心进行归档。交易材料应包含代理服务费***复印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中介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协助委托人按法定时限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投诉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南澳交易中心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并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履行职责进行检查,对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南澳交易中心负责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合同履行、诚信建设等履职情况信用评分的考核和管理。信用评价分为“业务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将通过南澳县政府门户网站“南澳之窗”进行公示。

(一)“业务评价”。每个项目代理行为结束后,由南澳交易中心根据委托人、监督人员等意见,结合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实操情况,依据《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业务评价评分细则》(详见***)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评分。每个中介代理机构每年的初始分为100分。

(二)“综合评价”。南澳交易中心每月底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为当月“业务评价”的累加,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B级(合格),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C级(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为D级(不合格)。评价期间未有代理业务的暂定为B级(合格)。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定为D级(不合格)。

(三)“业务评价”每年1月份恢复初始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将继续保持。

(四)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1.一次“业务评价”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进驻资格,即日起2年内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2.“综合评价”评定为C级或D级的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代理业务;评定为D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下来6个月的代理业务活动资格。

3.“综合评价”达到B级以上,但评价排名列后10%的中介代理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南澳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县交易中心要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在执业过程中,中介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履职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非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交易,由该中介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交易,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委托人和中介代理机构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中介超市”信用评价末位淘汰机制。“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每半年对进驻“中介超市”的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情况进行排序,对排名最后的2家清除出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中介超市”。

第二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易中心记录该中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1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在全县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和因自身原因中断已确认代理业务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本公司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投标或者咨询服务的;

(五)与所代理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未回避的;

(六)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七)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导致投标人未能按时投标的;

(八)因中介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产生投诉的;

(九)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

(十)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服从南澳交易中心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需要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中介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清除出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取消其3年内在全县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

(一)与委托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指使、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隐瞒、歪曲或者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的;

(八)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提交申请进入中介代理机构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开评标被迫中断等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一年内该中介代理机构累计不良行为记录满2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行为,给招标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南澳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中现有的各类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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