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一)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来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比,新修正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领域欠薪、工资支付专户、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方面做了新增或者删减。下面是新修改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解读。
一、强化了相关组织的作用
新《条例》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解读:考虑到职工队伍中包含了青年职工和残疾人群体,因此增加了共青团和残疾人联合会两个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职责。
二、要求约定工资支付周期
新《条例》增加一款,增加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解读:原条例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劳动者权益受损较大。本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可以避免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周期和日期随意确定而引发纠纷,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及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明确实行用工实名制
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解读: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效预防和惩处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条例重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等作出规范。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建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和加强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两年的意义在于促使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书面化透明化,当发生欠薪或工资纠纷时,能够及时查找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