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执行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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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接续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同时废止。
二、2017年9月1日前受理申请的环评审批项目仍按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执行,2017年9月1日后(含9月1日)受理申请的,按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执行。
特此通知。
***: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8月30日
(咨询电话:8821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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