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39号(巨福五金塑料(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39号
被处罚单位: 巨福五金塑料(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5F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第一工业区金骏工业园A栋第一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此处设厂从事五金制品加工的生产,设有车床加工、钻孔、攻牙、搓牙、研磨、清洗等工艺,现场检查时车床加工、钻孔、攻牙、搓牙等工艺正在生产,研磨、清洗工艺没有生产,现场无废水排放。经核查,你单位之前在光明华侨畜牧场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0]201011号),2017年12月迁至现址设厂生产后尚未取得环保批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2018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关于减免处罚金的申请书》,申辩如下:1、我们公司已经将违规设备进行拆除,停止生产,并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评批复工作;2、现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企业难以维持经营,申请减免处罚金并愿登报道歉。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8月6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按罚款标准的50%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暂不予以按日连续处罚,对复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再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应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累计执行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