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07号(深圳市泰塑塑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07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泰塑塑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牛根坳工业区4号第一栋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塑料产品和塑化材料的生产,设有烘烤、拌料、挤出抽粒、破碎、注塑工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批文,但未按照环保批文要求对车间废气和粉尘进行有效收集处理,部分挤出抽粒、拌料、烘烤、破碎、注塑工艺的废气直接通过排气扇排出厂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建设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已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报告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2017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7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辩如下:1、由于发展需要,2010年6月搬迁于此,我司于2016年12月5日取得延期开办的环评批复;2、我司选用环保新型原料,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严重影响;3、由于国家出台了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2017年10月1日取消了此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现环保验收工作正处于空档期,我司现也较为迷茫;4、贵局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运用科学依据,用数据来说话,就断定我司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申请撤销或减免行政处罚。2018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在拌料车间、造粒车间安装废气收集装置,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到楼顶处理后高空排放。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二章§2.4.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