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   

(一)***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公路运输、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予以扣留。司法、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支持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海关对非法进出口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扣留、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野生动物种类鉴定由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检举控告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各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非法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扣留非法运输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报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同时涉及陆生和水生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县级以上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检查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经营、储存、运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和运输工具;   

(三)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运输工具;   

(四)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合同、***、账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承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凭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运输证办理。   

第十一条 省、市、有条件的县和重点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上级保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被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确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并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定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或名录。   

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领运输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二十一条 从省外引进野生动物,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撤销,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条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二倍补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暴风骤雨更显城市精神
  2. 深圳湾口岸将于2007年7月1日12点正式开通
  3. 三条主干道7月9日齐通车
  4. 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配合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评查活动
  5. 8月10日未来23天仍有阵雨或雷雨
  6. 三号线21日起增开早晚高峰区间车
  7. 迎春花市明年2月5日开幕1026个展销铺位12月15日开拍
  8. 增城区国资局开展国有企业信用建设全面打造信用国企形象
  9. 兴华高速28日上午通车广深至梅州车程将缩短30分钟
  10. 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公开招聘机关聘员考试总成绩公示
  11. 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塘坣下厂房塘坣下宿舍出租公告
  12. 2020年12月8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3. 2021年10月27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4. 增城区中新镇三星村福和圩农副产品市场以北二层房屋无证出租项目中标公示
  15. 2021年11月19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6. 关于依法申报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通知
  17. 10月26日未来10天全国天气趋势预报
  18. 节后上班先做核酸检测
  19. 2020年11月20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20. 火眼实验室让新冠病毒在港无处藏身
  21. 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局长朱记培2017年9月作客沟通无界共建和谐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公告
  22. 关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金时幼儿园等10所幼儿园申报增城区规范化幼儿园的公示
  23. 关于对增城区第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5号建议的答复
  24. 2021年6月5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25. 荔湖街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现场接受40余人次法律咨询
  26. 2021年2月7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27. 2017年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开招用机关雇员面试成绩公布
  28. 活的文化新的传统——纪念文化遗产日
  29. 宝安区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30. 光明新区举行第三届全民健身日嘉年华活动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2. 新塘镇举办加装电梯咨询会
  33. 2020年6月12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34. 2021年10月23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35. 10月19日未来10天全国天气趋势预报
  36. 2018年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6月20日截止
  37. 增城区新塘镇甘涌村经济联合社甘涌市场新铺位第5号第6号第78号第910号第11号铺位出租公告
  38. 2008年第5号(总第060号)关于福田800米绿化带改造一期等二十四个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之二20080625
  39. 平安大厦为世界儿童日亮灯
  40. 地铁3号线主体工程7月1日全面开工
  41. 增城区卫生健康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会议
  42.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广州市增城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中新镇中新村团结村山美村等地块)的批复
  43. 学党史悟思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44. 龙岗区组织开展党政机关军事日活动
  45.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4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15:38
  47. 我市举行广东扶贫济困日工青妇系统座谈会
  48. 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49.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增预征字〔2020〕68号荔湖五一村344167亩
  50. 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51. 增城区胸痛中心医联体暨1120心梗救治日义诊活动举行
  5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8:27
  5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关于开展光明区2019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标准化计量认证项目受理的通知
  54. 增城区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干部大会
  55.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六乱整治
  56. 中国品牌日深圳特色活动好戏连台
  57. 市私营企业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58. 增城市荔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采购项目CZ20151331中标公告
  59. 龙华区举办计生协会会员日宣传活动
  60. 2021年5月4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61. 11月3日未来10天全国天气趋势预报
  62. 前海廉政监督局5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
  63. 2018南山国际山地电影节12月15日启动
  64. 宝安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优秀青年12日光荣接受表彰
  65. 10月12日热带低压生成15日趋向海南东部海域
  6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2015年医疗器械监管及注册法规宣贯会议的通知
  67. 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68. 2021年10月8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69. 关于荔城街旧城区道路修缮及改造工程(第二期)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70. 广深高速深圳段快车道封闭时间延至10月30日
  71. 凝聚社会力量服务禁毒事业
  72.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73. 深圳市盐田区属公办中小学2017年4月公开招聘常设岗位教师公告
  74. 光明车管所5月13日正式启用
  75. 2020年6月1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76. 广州市增城区就业专项资金(2020年89月申领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公示
  77. 扣船拘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会同水务公安部门重拳打击非法洗砂行为
  78. 天气预报-03月19日6时00分发布
  79. 我市区级人大选举日确定为9月23日
  8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28:27
  81. 2022年3月10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82. 盐田区举办125国际志愿者日主题活动
  83.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84. 4月14日深圳在外省来深人员排查中发现8例新增病例
  85. 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86. 南山区东滨路南山大道三岔口人行天桥项目公开招标
  87. 9月21日起经停平湖的广深城际列车约半小时就来一班
  88. 坪山区石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市容环境秩序夜查行动
  89. 2022年3月21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9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91. 最低只要22块深圳重疾险6月1日起缴费没上班的也能买
  92. 荔湖街综合文化站开办暑期公益培训班
  93. 福田梅林街道公益招聘送暖风
  94. 新塘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防火演练
  95. 供地结果公示(出让合同编号44016)
  96. 4月10日深圳新增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97. 4月22日未来三天天气趋势预报
  98. 人力资源服务
  99. 世界旅游日深圳推出系列旅游惠民活动
  100. 龙华区99公益日上线的42个公益项目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