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汕安监管〔2013〕202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和《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汕府令第146号)、《关于认真做好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和保留目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汕机编办〔2013〕1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3〕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第146号令的规定,保留市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受理范围包括:
(一)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尾矿库;
(三)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
(四)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
其中(一)、(二)、(三)项为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实施事项。
二、根据市政府第146号令的规定,保留“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适用于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对接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沟通和宣传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经申请人提出继续办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立即终止审批程序,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汕安监管〔2013〕40号)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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