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局财政局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汕市农[2012]203号
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 局、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将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并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补贴标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元,省财政负担24元,市县负担16元/头。市、区县财政各负担8元(即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市区县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三、严格程序,按时上报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 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核实和上报工作。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整理填写每月汇总统计表(***2-1)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每年6月2日、11月17日前分别将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半年汇总登记表(***2-2) 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当地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群众和媒体等社会各界都了解国家这项惠农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若生猪养殖场(小区)不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群众举报有宰杀、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查无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给予处罚,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该场当年补助资格,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情况,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查验合格后,恢复其补助资格。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