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好请大伙儿齐齐来参保
《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经历了7年发展历程,2018年10月1日施行新的《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当我们回顾起这些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居民医保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筹资标准稳步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小幅度上升,各级财政也加大了人均补助标准(表1)。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模扩大,抗风险能力增强,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好的就医保障,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稳步提高(表2)。
二、门诊保障范围扩大,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2015年起,市政府办下发《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将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及耐多药肺结核等纳入本市门诊特定病种项目;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费用限额,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申报限额从3750元/月提高至8000元/月,血友病申报限额从5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试点病种报销比例提高至一档50%,二档75%。《通知》出台后,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待遇人次和医保基金支付额逐年增加,2017年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待遇人次为1.97万人次,比2016年增加23.31%。2017年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金额为1.11亿,比2016年增加28.45%。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逐年提高,2012年—2018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元。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9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提高至每人每年120元,特殊人群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
三、医保再增大病医保重特大疾病有保障
2013年8月起,我市施行《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2017年10月起,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进行倾斜照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表3)
风正扬帆为民生,擎画医保新蓝图,城乡居民医保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当前正值居民医保缴费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在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参加居民医保,降低家庭发生疾病返贫的风险,保障家庭的幸福安康。
表1
表2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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