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严惩失信失德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珠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下简称“红黑名单”),该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红黑名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5月30日,***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等。”我局制定“红黑名单”制度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大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上的成本,让不讲诚信者付出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代价。二是弥补监管制度体系不足。在法律现有规定的框架下,创新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法规在诚信体系方面的不足,通过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行为。通过这个制度,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弘扬“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效果。
二、“红黑名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公布的主体、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问题。
二是明确了“红黑名单”管理纳入的范围。“红黑名单”制度第六规定了符合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四个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必须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九种情形,并在第八条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预先告知及异议处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制度对“红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红名单”信息的内容方面,应当公布当事人的主要事迹、认定办法、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等内容;在“黑名单”信息的内容方面,制度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四是关于“红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及时限。制度规定,在我局政务网站上设置“红黑名单”专栏,将需要列入“红黑名单”的信息,通过网站专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制度还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
三、“黑名单”如何落实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为了确保“红黑名单”制度这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公正权威和统一高效,“红黑名单”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建立专门公开渠道。目前,全市各区已全部按要求在本级部门公众网站开设“红黑名单”专栏,用于发布公示本及部门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红黑名单”信息。我局定期在政务网站对汇总的全市“红黑名单”信息进行转载和发布。
(三)统一信息发布格式。省局已经在《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统一规定了“红黑名单”信息公布格式,我局、各区局统一参照这一格式进行发布。
同时,我局在制定“红黑名单”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的惩处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资格罚,对已被剥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再次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仍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