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村民宅基地用地规划、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村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村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户宅基地或者可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并且属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本户宅基地依法建设住宅房屋的行为。
第二条 成立香洲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区村居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统筹村居范围内旧村场和留用地的树桩立界工作,指导、考核各镇(街道)的村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及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各镇(街道)设立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统筹辖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配置一至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如下:
(一)做好《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和本意见的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
(二)在香洲规划分局的指引和技术指导下,组织编制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重点要做好宅基地规划;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的村居建设规划,指导辖区各村核实划定宅基地;
(四)组织完成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树桩立界工作;
(五)统筹做好村居住宅的放线、验线工作和地籍、房屋测绘工作;
(六)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服务窗口,解答村民咨询,收取各项申请材料,发放相关证书,制作流程图上墙公布;
(七)组织审核宅基地用地审批、新建住宅规划报建、验收以及新建住宅、已建成住宅申请产权登记的各项材料,统一到市房改办办理申请人未参加房改(含廉价房)或者货币分房的证明;
(八)组织做好村民建房的规划报建、验收和施工、竣工管理工作;
(九)协助国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明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住宅的用地情况,协助前述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辖区村民建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香洲规划分局工作任务如下:
(一)指引、指导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
(二)负责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指定4名专职人员派驻南屏(包括南屏、湾仔)、前山、香洲(包括梅华、翠香、狮山、香湾)和拱北(包括拱北、吉大)开展工作。
第五条 香洲国土分局工作任务如下:
(一)协助区政府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协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完成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工作;
(三)做好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
(四)对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村居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作出认定;
(五)指定4名专职人员派驻南屏(包括南屏、湾仔)、前山、香洲(包括梅华、翠香、狮山、香湾)和拱北(包括拱北、吉大)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工作任务如下:
(一)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村居住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村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组,工作任务如下:
(一)安排至少2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二)做好村民宅基地分配及结果公示;
(三)做好村民拟建住宅房屋情况公示;
(四)在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引导下,做好放线、验线;
(五)对宅基地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
(六)辖区村居建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村民小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因结婚分户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还须提交《房屋(地籍)测绘报告》和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四)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宅基地用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分配宅基地,经三分之二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通过《宅基地分配方案》;
(三)村股份合作公司将会议结果以《宅基地分配公示》的形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村股份合作公司与村民小组共同出具《宅基地分配公示确认书》、《农村宅基地核准表》及《分配宅基地四至范围图》、《分户证明》,连同申请材料提交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四)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审核,统一向市房改办办理申请人未参加房改(含廉价房)或者货币分房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核准表》;
(五)对宅基地核准结果,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在村股份合作公司依法公示7日。
第十条 村民建房(含新建、拆旧建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拆旧建新的还须提交《拆旧建新申请书》;
(二)新分宅基地提交《农村宅基地核准表》;旧有宅基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三)《村民建房总平面图》或者经村股份合作公司盖章确认的《邻里关系尺寸图》;
(四)《村民建房施工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以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图集》中免费选用;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以用简图报建);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村股份合作公司初审合格后对村民拟建房屋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村民拟建房屋公示确认书》,连同申请材料提交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三)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引导申请人、村股份合作公司完成放线、验线,出具《村民建房放线通知书?验线合格证明》,连同申请材料提交香洲规划分局;香洲规划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公示许可内容,收取《村民建房施工承诺书》、《村民建房施工协议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施工工匠资质证书》后出具《村民建房施工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经村股份合作公司,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放线通知书?验线合格证明》、《村民建房施工备案证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和《地籍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房产(地籍)简易测绘成果报告》,申请验收备案;
(二)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对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含新建、拆旧建新)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新分宅基地提交《农村宅基地核准表》;旧有宅基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和《地籍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房产(地籍)简易测绘成果报告》;
(六)《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七)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
(八)申请人自地税部门办理的《契税征免证明》;
(九)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予以审核,然后协助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含拆旧建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于2014年6月11日前申请登记: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询问表》(须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当面接受询问);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村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四)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2012年6月11日前建成证明;
(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和《地籍测绘成果报告》;
(六)房屋业主签署的《房屋质量安全自我保证书》;
(七)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可正常使用意见书》或者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可观察使用意见书》;
(八)土地权属清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建设用地属宅基地但土地权属不清晰或者不属宅基地但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申请产权登记的《会议纪要》(须由村股份合作公司盖章确认);
(九)新分宅基地提交《农村宅基地核准表》;旧有宅基地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十)《香洲区已建成但未经规划许可的村民住宅确权表》(须由规划部门加具“符合规划的意见”,城管执法部门加具“不作行政处罚”或者“已作行政处罚”意见);
(十一)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
(十二)申请人自地税部门办理的《契税征免证明》;
(十三)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予以审核,然后协助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的规定,在合法取得的旧有宅基地或者新分宅基地上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并于2014年6月11日之前申请产权登记的村民住宅,免缴地价款:
(一)建设规模不超出5层(含本数)并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含本数)的;
(二)建设规模超出5层或者总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对 5层以下(含本数)并且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部分。
第十六条 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未规划验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南屏镇北山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