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2年9月3日)
罗府办〔2012〕30号
《深圳市罗湖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批准,为促进我区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含市下拨的促进就业资金)是落实市就业援助帮扶政策的专项经费,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按各自的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管部门,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部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及审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1、负责统筹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追加申请;将年度预算、每季度的资金执行情况报区长、分管就业的副区长和区财政局。
2、负责核拨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3、负责受理、审批、支付企业注册地在区外,新招用罗湖户籍和原招用持罗湖失业证或市失业证户籍在罗湖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奖励金、社保补贴。
4、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持罗湖失业证户籍在区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5、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持罗湖失业证户籍在区外的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的社保补贴。
6、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申报的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7、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失业人员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8、负责受理、审批、支付自主创业人员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失败社保补贴、税费补贴、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等各项补贴。
9、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
10、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费用(含外来务工人员招聘专场)。
11、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一)、(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区领导批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和审核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报送区政府批准。
2、负责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核拨。
3、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1、负责就业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2、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行审核支付。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受理、审批、支付企业注册地在本街道,新招用罗湖户籍和原招用持罗湖失业证或市失业证户籍在罗湖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奖励金、社保补贴。
2、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户籍在本街道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3、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户籍在本街道的就业困难人员临近退休的社保补贴。
4、负责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每季度向区人力资源局上报所属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申报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区审计局职责:
1、负责对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2、负责审计就业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和审计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内部流程、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4、对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杜绝违法行为。
第十条 区监察局职责:
1、负责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就业工作人员执行廉洁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补贴。
(六)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就业工作宣传费用等。
(七)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创业补贴。用于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失败社保补贴、税费补贴、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等各项补贴。
(十)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
第十二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局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每季度的执行情况,按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局设在区国库支付中心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拨款。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每季度的执行情况,按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定期向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拨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在区国库支付中心开设“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人力资源局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后,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人力资源局支出的援助项目经费直接在专户中列支。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当年不足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经费追加申请,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区政府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年度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形成就业专项资金立体式的监督体系。
第十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示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区政府网络、媒体以及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审批程序、受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信息更新、补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岗位回访,并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定期不定期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公信力高的社会知名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专业人士等组成社会监督队伍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如因工作人员无故拖延,超时审批,导致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及时拿到奖励、补贴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的严格管理,如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罗湖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罗劳〔2003〕52号)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