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62号斗门区井岸湛吴废旧物资回收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62号
斗门区井岸湛吴废旧物资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78556Q
营业地址:斗门区井岸镇龙西村榄坑1号
法定代表人:肖水养
经营者:李钦贵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9月27日夜晚收购25个废化工用桶(25L装),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判定,你(单位)收购的废化工用桶为危险废物,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收集危险废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孙先生,陈*** 联系电话:0756-5310818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