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力度再加大
近日,全省残疾人、孤老、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个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按应纳税额享受60%~100%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需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减征比例大幅提高
此次政策调整是自2001年原政策公布以来的首次调整。调整后,深圳市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的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相比之前的政策内容,纳税人取得的工薪、劳务报酬等性质所得,减征幅度提高了30个百分点,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享受门槛也有所降低,符合100%应纳税额减征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能享受优惠。此次政策调整后,特殊群体取得劳务性所得,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税负将进一步减轻。
但需注意的是,此次政策新增了年减免税额总额的限制条件,即纳税人依据残疾人减征规定享受的所有所得项目的减免税额,全年合并不得超过9万元。这项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原则,因为随着近年来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增长,个体间收入差异性不断增大,若单纯地以比例减征,将造成不同收入水平人员减免税额差距较大,个人收入越高、减免税额越多,影响了个税收入分配调整的社会职能发挥。因此,增加总额减免限制,既达到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作用,又避免了对税基的侵蚀。
纳税人需进行优惠备案
深圳市地税局提醒,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近年来,深圳地税大力推进行政制度简化,残疾人等优惠政策的享受,将由原来的审批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纳税人仅需在享受优惠的当期前往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同时,为简化备案手续,原已申请享受的纳税人将无需重复前往税务机关备案。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享受优惠的主体资格,即“残疾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其中,残疾人证明是由民政部门、残联证明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
深圳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对残疾人等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的减免,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责任编辑:蔡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