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416)
十六、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立即改正,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无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行为,不属于疫情发生地或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未对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防控造成不良影响。
2、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行为人未能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或立案前仍不改正,或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或有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疫情发生地或紧急防控期及地区,未对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防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3、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行为人不配合、阻碍执法工作,或拒不改正,或属于疫情发生地,或属于紧急防控期或地区,或对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防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