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问题答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强我市水务工程验收,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水务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门户网和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疑问1条,经研究,疑问及解答情况如下:
公众疑问一:第二十八条,十二款,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任何一人未按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与第二十七条三款涉及市场主体不一致,是否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视情况参加?
解释说明: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可以视情况参加。现已将第二十八条、第十二款“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人未按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单位项目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人未按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