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补贴申领指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5〕312号)、《转发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80号)。
一、鼓励提高就业能力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下同)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珠海市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贴(扣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执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3.申请材料。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培训通知书或职业培训券;
(4)《减免培训鉴定费用确认书》;
(5)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的《职业培训开班报备表》;
(6)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提供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的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
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4.申领时间和程序。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确认名单之日起1年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鉴定补贴,在每季度第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珠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并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参加技能鉴定(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不能组织技能鉴定的工种,可在省内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参加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职业培训(鉴定)项目(工种)和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每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在珠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请材料。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
本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3)所在高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带有金融账户,下同)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的,应当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连同本人申请材料,送经办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4.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职业培训机构或在珠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岗职工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符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条件的,按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符合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2.补贴标准。每人补贴5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花名册》;
(3)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具意见的《职业指导培训开班报备表》。
对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还需提供学生所在院校出具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证明。
4.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后1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统一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同)。
2.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最低档次)。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户分别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贫困户证明;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居住地街道〔镇〕司法所提供的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证明;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镇〕开具的《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及没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情况证明;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注明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免交(下同);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下同)。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岗位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以个人按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月(或按季度)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人员花名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申请组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4.申请时间和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内容:略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
内容:略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2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4)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人员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申请时间和程序。高校毕业生本人(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合同制职员除外),与街道(镇)、社区(村)或统一授权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街道(镇)或社区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街道〔镇〕、社区(村)授权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由基层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以个人按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3)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
4.申请时间和程序。
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5)《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4.申请时间和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珠高校毕业年度困难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创业。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3.申请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高校毕业生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所在高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高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高校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有关申请材料在4月20日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七)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2.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3.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首月申请时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只需提供《个人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4.申请时间和程序。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每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非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次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四、其他
(一)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2.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对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证明。
4.申请时间和程序。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3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从次年起在每年第二季度前提出申请。
(二)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2.补贴标准。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每年每个平均安排1.2万元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每个平均安排2400元服务补贴。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公共就业创业的工作计划、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统一报市经办机构汇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下拔。
3.申请材料。
(1)基层服务经费补贴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分配方案。
4.申请时间和程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就业失业监测企业的信息员,按时完成就业失业监测工作任务。
2.补贴标准。每年每人补贴不超过1000元,主要用于就业失业监测企业信息员通信和交通费等支出。
3.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就业失业监测企业信息员补贴申请报告、《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企业信息员补贴花名册》和《珠海市xx年度就业失业监测企业名册》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测企业信息员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稳岗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2.补贴标准。按符合条件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3.申请方式。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zhrsj.gov.cn)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4.申请时间。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办理。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底。
名词解释:
1、人员来源: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2、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台港澳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
3、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注:1.因篇幅限制,具体内容以文件规定为准。
2.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
更多最新政策,请关注:珠海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查询系统(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点击右侧中间位置“珠海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查询系统”链接):
https://www.zhldj.gov.cn/zhrsClient/external.do?doMethod=jycybtAction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www.zhrsj.gov.cn/
咨询电话:12345 “珠海人社”微信:
经办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 电话 | 受理范围 |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 香洲红山路245号 3楼12号窗 | 2123728 2123908 2120923 | 负责市属就业补贴的受理工作 |
市职业训练指导 服务中心 | 香洲兴华路 156号4楼 | 3951003 | 负责市属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含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的受理工作 |
横琴新区 社会事务局 | 横琴镇德政街 38号1楼 | 8688512 | 负责横琴新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香洲区人力资源 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 香洲兴华路 5号3楼 | 2227199 2227191 | 负责香洲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斗门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2楼 | 5522219 | 负责斗门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金湾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金湾区区府大院7号楼 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8号 金湾区三灶镇行政服务中心 | 7263557 7792033 7613028 | 负责金湾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万山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梅华东路301号2单元万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2170177 | 负责万山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高新区社会保障 和公共事业局 | 高新区金峰中路199号劳动保障窗口 | 3389265 3399147 3381196 | 负责高新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
高栏港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 高栏港大厦 17层1705室 | 7268377 | 负责高栏港区就业补贴 的受理工作 |